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約定民間借貸利息時要注意什么問題?
發表于:2014-07-15閱讀量:(3583)
合同的約定注重意思自治,重視的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是借款合同中的關于利息的約定是不是當事人如何約定都可以呢?還是說當事人的約定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呢?簽訂借款合同時,不管是合同的哪一方,都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借款合同約定的支付利息要明確。
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如果要讓借款人支付利息,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利息或者是約定了支付利息但是不明確的,這兩種情況都是視為不支付利息的。即使告到法院,法院也不能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訴求。
2.借款合同約定的支付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雖然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所以出借人在約定利息時,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限額。同時,借款人也需要注意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的標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合同中約定的超出這個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護。
3.借款合同約定的支付利息不能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這種借款方式法律是不允許的。如果允許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就等于允許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對于借款人來說,則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為體現公平原則,出借人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以實際借款為基數計算利息。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訂立合同需謹慎。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的操作可能會由于具體的情形而不一樣,建議您在遇到問題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6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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