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特殊動產一物數賣的履行順序?
發表于:2014-09-12閱讀量:(7463)
多重買賣,也是經常說的一物多賣,通常是因標的物價格上漲,后買受人支付的價金更高時,出賣人為獲取更多利益,會將已經出售的標的物再次出售給其它第三人的行為。
特殊動產包括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在特殊動產多重買賣的情形中,合同實際履行與特殊動產物權歸屬密切相關。如果出賣人與多個買受人簽訂特殊動產買賣合同,合同應該如何履行呢?
下面,小編就為您講解關于特殊動產多重買賣的履行順序。
一、已有買受人受領交付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所以在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中,某買受人已經先行受領標的物交付的,則該買受人應當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以上=賣方交付,買方受領即取得所有權
小編為您找來這么一篇文章,幫助您更好理解交付的意義。
二、均未受領交付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之情形下,如果某買受人已經辦理特殊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則該買受人取得該特殊動產所有權。
均未受領,登記即取得所有權
三、既未交付又未登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買受人都沒有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在各買受人既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時候,應當由成立在先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取得所有權。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合同善意誠信履行,維護誠實信用原則。
既未交付又未登記,那么合同成立在先取得所有權
四、交付與登記沖突
交付與登記的沖突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先買受人已經受領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轉移手續,后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卻未受領交付;另一種是先買受人已經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卻未受領交付,后買受人已經受領交付卻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法院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當特殊動產多重買賣場合發生交付與登記沖突時,交付應當優先于登記。
凌亂嗎?小編給您總結一下:如果你已經受領標的物了,但是還未登記;而另外一個買家雖然未受領標的物,但是標的物已經轉移登記在他名下,不管你們誰先受領,誰先登記,只要你已經受領標的物了,所有權就是歸你啦~~~
如果您遇到所有權保留的情形的話,您可能需要了解~~~
在這里小編建議您,如果您在現實中也遇到類似的合同糾紛,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假如您在買賣合同中遇到一系列的問題,你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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