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個人掛靠公司經營業務后,如何降低損失 ?
發表于:2014-09-19閱讀量:(4770)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在利益的驅動下,越來越多的行業 “掛靠”行為應運而生。一些無資質證書或低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業務。這種“掛靠”行為,無論從技術上、設備上、經驗上等可能都難以滿足業務需求,由此而帶來諸多風險。因此,應引起被掛靠企業的高度重視,采取措施降低因“掛靠”行為而產生的損失。針對上述情形,筆者借由以下案例來詳細分析。
包工頭李某掛靠在A公司名下,且以A公司工程部名義對外承接業務。因李某沒有用工主體資格, A公司就與李某的雇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相關工資、醫社保等費用由李某通過A公司賬戶支付。
就本案而言,因“掛靠”行為,所產生的風險有:其一:李某對外承攬的業務發生糾紛時,一旦認定存在掛靠關系,A公司作為被掛靠方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其二,雖說李某雇傭的員工由李某實際管理,并且相關工資支付和醫社保等費用的繳納亦由李某通過A公司賬戶予以支付,但是A公司已與李某雇傭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相關費用的支付均通過A公司賬戶,若李某雇傭的員工發生勞動爭議,那么A公司極有可能被認定系用人單位,從而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資、違反解除賠償金補償金、員工工傷待遇等)。
那類似于A公司的被掛靠企業該如何減少其損失?對此,被掛靠企業可采取如下措施減少其所受損失。
一般掛靠合同需寫明雙方的掛靠行為,并強調掛靠方所承接的業務由其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以及對于掛靠方承攬業務產生糾紛導致第三方要求被掛靠方承擔責任的情形下,被掛靠方可向掛靠方追償。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14號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無效,一旦合同被認定無效,則被掛靠方無法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各項權利義務,合同僅可威懾掛靠方心理。
實踐中,建議被掛靠方應要求掛靠方支付一定的保證金及在掛靠期間預留一定的款項,此部分資金作為被掛靠方承擔風險的保障。若被掛靠方需要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被掛靠方可將此部分資金先行用于賠償,以減少被掛靠方的損失。關于用工風險方面,建議應由掛靠方自行設立公司,并與用工人員建立用工關系。若掛靠方無法成立公司,則也應由掛靠方與有資質的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合同》。假如用工關系已掛靠在被掛靠方名下,則被掛靠方應要求該部分人員預先填寫《自動申請離職單》,日期留白。以便被掛靠方與掛靠方掛靠關系解除時,一并解除與掛靠方所雇傭人員的勞動關系。
如今,“大企業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錢,農民工干活”現象也日趨普遍。卷入掛靠模式的企業越來越多,掛靠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甚至掛靠的手段也越來越隱蔽,利用掛靠行為來掩蓋勞動關系也屢見不鮮。在此,建議掛靠雙方不要抱著僥幸心理,一旦出現紛爭,面臨的不僅僅是外部責任的承擔,甚至是內部員工勞動爭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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