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知識產權 - 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有哪些?
發表于:2014-10-17閱讀量:(4306)
可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因此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可以讓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如果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就無法實現商標的功能,也就無法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那么,在注冊商標前,我們應當明確哪些標志被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這里的“本商品”是指商標注冊申請要求保護的具體商品或服務項目。“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指的是某一行業通用的或公眾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圖形、型號,例如,將“蘋果”的文字或者蘋果的圖形作為蘋果這種水果的商標,將表示加大碼的“XL”作為服裝的商標。這些標識屬于行業內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有權使用,而不是為了給某個生產者或經營者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冊的。而“僅”字則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中除有本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以外,并無其他構成要素。
區別性是商標所需要的最本質的屬性。由于本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在一定行業內或公眾中被廣泛使用,顯然不具有區別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如果被某個生產者或經營者作為商標注冊,那么未經注冊人同意,他人不得在其商業活動中使用這些標志,這就對其他生產者和經營者顯失公平。一個標志缺乏商標屬性,那么,就可以認為它不是商標,而只是一個普通的標志而已。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這種情形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僅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所構成。例如,將“純凈”作為飲用水的商標,將“柴雞”作為調味品的商標,將“安全”作為漏電保護器的商標,將“50kg”作為大米的商標,將“蠟染”作為布的商標等。
這些標志難以將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屬于行業共用的標志,缺乏商標的本質特征。因此,這些標志本身僅僅是普通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若作為商標注冊,注冊人獲得排他權,未經注冊人許可,他人不能在其商業活動中使用。這對他人,尤其對競爭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所以,申請注冊的商標僅由這些標志構成的,商標局將駁回申請。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缺乏顯著特征”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①申請注冊的商標由過于簡單的文字構成,如商標由兩個以下普通字體的拉丁字母構成,如B,e; ② 申請注冊的商標由過于簡單的幾何圖形構成,如一個簡單的三角形或長方形; ③ 申請注冊的商標由普通的顏色所構成,如牛奶商品上的奶白色; ④ 某些通用的稱謂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如有限公司、店鋪等; ⑤ 申請注冊的商標由常見的姓氏構成,且以普通字體形式書寫的,如黃記、洪氏。
上述標志之所以缺乏顯著特征,主要是因為這些標志通常由公眾、行業、或一定的人群所共用,不能使公眾識別出某商品或某服務來源于某生產者或經營者,起不到區別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的產品或提供服務的作用。
特別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所列標志經過經過商業使用,能夠得到公眾認同,使商標產生顯著特征,從而區別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則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這是是對敘述性標志或缺乏顯著性標志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例外。
實踐中,并不僅僅是不使用上述標志就可以獲得商標的注冊成功,還需要個考慮其他的因素,如該標志的注冊是否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和社會公益。所以,商標的注冊并不能簡單而為之,小編在此建議您,注冊商標之前可以先行咨詢相關的律師,以免拐太多”彎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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