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關于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
發表于:2014-12-31閱讀量:(3342)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我國法律規定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
①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②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③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④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⑤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⑥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⑦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⑧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⑨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⑩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認定
我國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情形有:
①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②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③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④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⑤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⑥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⑦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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