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公司設立應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發表于:2015-01-12閱讀量:(3778)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1)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 (4)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并且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5)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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