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1-29閱讀量:(4335)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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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原則》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主要通過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來認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那么,哪些賠償項目被列入其中呢↓↓↓
具體案件中,應當從過錯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別考慮,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婚姻損害賠償及賠償標準。
一、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例如,出軌者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奸,甚至因小三而虐待、遺棄原配。這種直接的傷害要遠遠大于過錯方采取隱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后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出軌后能積極承認錯誤并積極撫慰受害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出軌者毫無悔過之意,甚至惡語相向,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還可要求過錯方采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
二、受害人標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年齡段、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抗擊能力和恢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在考慮受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時,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通過對當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不僅影響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能否達到他(她)的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影響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離婚損害 賠償就不僅限于精神損害賠償,還應考慮受害人財產方面的損失。無論對受害人實質的補償還是從人道主義考慮,都必須結合受害人自身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損害既然已經發生,痛哭并不能代替面對,重新扛起生活的大旗才是正確的選擇? 《離婚賠償的條件與程序》、《離婚損害賠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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