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辦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
發表于:2015-02-03閱讀量:(3218)
正如臺灣作家李敖所說:“人們因為不了解而結婚,因為了解而離婚”。當夫妻雙方感情消逝,選擇離婚時,我們就有必要了解下辦理離婚手續時有需要哪些證件?
根據夫妻雙方選擇的離婚方式不同,可分為登記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而這兩種離婚方式其辦理離婚手續時所需要的證件也有所不同。
一、登記離婚所需要的證件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 戶口證明; (二) 居民身份證; (三) 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 離婚協議書; (五) 結婚證。”除此之外還需要男女雙方單人紅底大頭彩照各三張。其中照片可自帶,也可在至婚姻登記處現場拍照。
二、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件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當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1寸照片一張。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提供的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
離婚不過是收拾敬衰愛亡殘局的一種不得己的辦法。當婚姻不容繼續下去時,人們才用離婚的方法,來減輕痛苦而已。而知道離婚手續所需要的證件有利于夫妻更快的解除婚姻關系,開始全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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