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2-04閱讀量:(3400)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據此可知,在哺乳期期間,夫妻離婚只能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那么在哺乳期期間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又是怎么樣的呢?
一套完整的協議離婚程序包括幾大步驟:申請、審查和登記。
一、申請
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則因城市和農村的劃分面有所區別,一般說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縣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婚姻當事人提出離婚申請的同時,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
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后,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和實質審兩部分內容。形式審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事實審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當事人對登記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欺騙或有所隱瞞。
三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以上就關于哺乳期協議離婚的程序,希望小編的總結對您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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