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婚房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發表于:2015-02-25閱讀量:(3064)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次,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所有人在此狀態的發生過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并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
綜上所述,婚前房產的婚后增值部分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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