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
發表于:2015-03-02閱讀量:(3730)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范文: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你們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本處申請結婚登記,因欠缺下列□中劃√的要件,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 非雙方自愿;
□ 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
□ 雙方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 男/女方已有配偶;
□ 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 本婚姻登記機關不具有管轄權;
□ 缺男/女方戶口簿;
□ 缺男/女方身份證;
□ 缺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___張;
□ 男/女方身份證不在有效期內;
□ 男/女常住戶口遷出后未重新落戶;
□ 男/女方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不一致;
□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記機關(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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