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發表于:2015-03-12閱讀量:(2560)
李某與妻子小王離婚時,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李某自愿將雙方共同擁有的一套房屋中屬于自己的50%房產權贈送兒子(跟妻子生活)擁有,并協助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兩人離婚后,李某一直未按協議約定將產權變更登記至兒子名下。隨后,妻子小王訴至廈門思明區法院。李某答辯稱,他與小王各占訟爭房產50%的產權。在離婚協議中,他陳述欲將訟爭房產50%權屬贈與兒子,是其單方意思表示,事后未就贈與事項達成書面協議,現不再贈與了。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小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協議。故李某應當依約履行。男子的辯稱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聽小編慢慢道來。
1、離婚協議書的性質
離婚協議,就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作了除外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贈與的定義及法律性質
(1)定義:贈與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2) 贈與一般具有三點行為性質:1、雙方行為。贈與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3、無償行為。
由此可判斷,李某將訟爭房屋50%產權“交由兒子所有”的約定,是雙方離婚協議的組成部分,與解除雙方身份關系密切相關,并非無償行為,不是單純贈與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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