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領袖私信,是私人收藏還是館藏文物?
發表于:2015-03-12閱讀量:(2808)
“這封信是毛主席寫給我父親的私信,我們全家非常珍視。”10日,毛澤東主席同窗好友、新化人鄒介圭的女兒鄒娟娟表示,38年來,她和家人一直在努力追索這封信。原來,1949年12月,鄒介圭給毛主席寫信,直陳建國之初地方弊政。毛主席收到信后,及時采取措施糾正了地方政府的一些偏差,并親筆給鄒介圭回信。鄒介圭感念偉人的情懷,將毛主席的回信當成傳家寶珍藏。然而,1977年,當時的新化縣檔案館派人將信“借閱”后,再也沒有歸還,鄒家只拿回了一份復印件。
鄒娟娟調查發現,當年“借”出去的這封信,最后一次“露面”是在湖南省檔案館。為此,她多次來到湖南省檔案館,要求歸還信件。但該館相關人員表示,偉人的信應該由國家保管,目前這封信已上交中央相關部門。這起涉及領袖物件收藏權的歸屬問題,由于在全國尚無先例,已引起文史和法律界的關注。
1、“家書”的法律屬性
書信所有權人到底是誰呢?書信作為動產,所有權的歸屬方面特殊之處在于書信的所有權人有兩個:一是書信的執筆人,即作者,他享有的是版權;二是書信持有者,即直接所有人,他享有的是物權。
簡單的一封書信,從內容上看版權人就是作者本人,他享有發表權、修改權、出版權等知識產權。但從法律屬性上看,書信持有者是所有權人,他享有對書信本身的處分權。所以,作者和持有者對書信有著雙重所有權,前者保留版權,后者保留物權。舉個簡單的例子,書信持有者既可以將收到的來信保留,也可以將信件燒毀,但不能將信件內容公布于眾或進行添加、修改和補充,這是出于對版權人權利的考慮。
2、“家書”所有權的法律思考
一封與共和國同齡的領袖私信,一段歷時30余年的追討之路,引發了爭議:領袖物件收藏權,究竟歸屬私人還是國家?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條: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這封信我們沒有收藏。所有毛主席的物件都要交給中央有關部門,我們無權處理。”湖南省檔案局辦公室一位陳姓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非常理解鄒家人的心情,但是,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領袖物件均要上交。市民如果要查看領袖信件的原件,必須辦手續,通過中央文獻研究室批準。
“毛主席手跡是可移動文物,個人、公家收藏都是一樣的。”湖南省文史館館員、省歷史學會常務理事梁小進說,目前國家并沒有明確規定,個人持有的領袖物件需上交或捐獻給國家。他建議,不管是何種類別的可移動文物,應該允許民間收藏,包括領袖物件也可收藏。文物部門如需收藏,過去一般是上門做工作,或由個人自覺捐獻、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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