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Duang!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也惹官司?
發表于:2014-07-23閱讀量:(4776)
- 導言 -
“Duang ~ ~”是2015第一個爆紅的熱詞,它來自于曾被工商部打假的廣告。
“拍這洗頭水廣告的時候,其實我是拒絕的”這句經典廣告詞再次浮現我們深深的腦海里。
像這樣容易被記憶、引起聯想的成功廣告,其中明星們起了不少作用。
那么帶來如此明星效應的明星們,需要對廣告內容負責嗎?需要對虛假廣告負責嗎?需要對產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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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商家善于抓住大眾追星的心理,不惜花大筆金錢請大牌明星拍攝代言廣告。然而,知名公眾人物的代言往往受到消費者的信任與崇拜,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對廣告市場等的擾亂和對消費者的損害都是非常嚴重的。
隨著維權意識的逐漸構建,越來越多虛假廣告事件得到重視。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并非一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在責任的認定上,根據虛假廣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進行區分:
一、對一般的虛假廣告
在一般虛假廣告案件中,廣告主是虛假廣告的始作俑者。雖然廣告代言人是在擴大虛假廣告損害范圍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但廣告代言人對關于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難以做到全面了解。
因此,如果明星在代言時,盡心盡責地對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了認真謹慎的了解,并在隨后代言作出客觀的評價,不含有虛假內容,不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就不需要對可能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明星在廣告代言中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就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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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有盡責謹慎地了解商品,有客觀依據令其認為廣告不含虛假內容的明星們,是不需要對后果承擔民事的;但若明知故代言,則應承擔連帶。
二、對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如果明星對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進行代言的,那么只要代言了虛假廣告,他就應當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如果明星在商業廣告和其他宣傳方式中,利用自己的形象、表演、以及知名度等方式,通過各種形式的傳播媒介或者宣傳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公眾推薦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一旦宣傳商品損害了消費者權益的,代言明星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消保法》明星責任的出臺,為明星代言敲響了一個警鐘。促使明星在代言廣告時更加謹慎小心,積極主動、全面認真地負起審查義務,三思而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這類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代言廣告的泛濫。
我們希望明星在不菲的代言費面前,還要問問自己,對要代言的產品了解嗎?產品可靠嗎?代言時,恪守誠信原則了么?有沒有欺騙行為?特別是對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中,如果對該商品或服務不做了解,代言時只是一味的“人云亦云”,那么就不只是道德和輿論譴責的問題了,更有可能引起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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