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什么情況下可以通過提存來消滅債務?
發表于:2014-07-21閱讀量:(5427)
現實生活中,您是否遇到“還錢難,想還都還不了”尷尬局面?例如,債權人拒絕接受,或是債權人失蹤了等等。此時,為了避免債務不能履行而帶來的不利后果(如保管費、滯納金、逾期利息、合同被解除等),我們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來消滅債務。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提存來消滅債務呢?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債務人明確向債權人提出要履行債務,而且債權人不存在不能接受履行的事由(如得了傳染病入院隔離治療或監禁),卻無理由地不予受領。那么,債務人就可以將標的物進行提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是指經多方查找債權人仍無下落,住所地址不詳。當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卻找不到債權人,無法履行時,為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三、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都將導致其自身無法接受履行。此時若時未能確定債權人的繼承人和監護人,將會造成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對提存有相關規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擔保法第49條規定了,抵押人對于轉讓抵押物后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及同法第70條、第77條規定了質押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向第三人提存的情形。
因此,當非由債務人原因而無法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來達到消滅債務的目的。當然,對于不適于提存(如瓜果蔬菜),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如木材、家具)標的物,可以依照我國拍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即可。如果您對提存還有疑惑的,小編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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