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宴請喝酒致人死亡,誰來擔責?
發表于:2014-07-24閱讀量:(2827)
近段時間,經常會看到類似官員宴請喝酒致死、喜宴喝酒致死變喪宴的新聞。例如,今年4月9日,年僅33歲的副鎮長鐘某在接風宴上喝酒過多致死。喝酒過多致死的人,除了他自己需要對自己負責之外,還有哪些人需要承擔責任呢?
1.宴請人。
作為宴請人,雖然并無侵害醉酒人的惡意,但由于其是宴席的組織者,且應當知道飲酒過量的危害。所以宴請人有法定的合理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包括勸阻飲酒人飲酒頻率過快、飲酒數量過大的義務,以及在飲酒人酒醉時的積極救助義務等。如果宴請人沒有履行上述的義務,而導致醉酒人傷亡的,就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2.勸酒人。
勸酒人分為兩種。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這種人往往會實施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的行為。另一種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因上述勸酒人的原因導致其人喝酒致死的,勸酒人即需要承擔勸酒致他人死亡的責任。
3.同飲的酒友。
同飲的酒友間負有相互保護、提醒的義務。所以,在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共同飲酒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不勸阻其酒后駕車,則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則,屬于未盡到相互保護義務的不作為,在主觀上對醉酒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喝酒過多必然會傷身體,在酒宴上要適度喝酒。如果您身邊也發生了飲酒過多致死的悲劇,請特別注意確定相關責任人。文章列舉的可能不能囊括實際存在的情形,當遇到這種情況時,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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