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男童被父親吊打身亡,家庭暴力可怕嗎?
發表于:2015-03-23閱讀量:(1998)
近日,一個11歲的孩子涉嫌偷了爺爺的21元錢,80后父親袁某惱怒之下使用暴力“教育”兒子,幾經捆綁吊打后兒子不幸死亡。據了解,案發當天上午,袁某的父親告知袁某孫子偷了21元錢,袁某惱怒之下開始用木條抽打兒子,抽打結束后兒子早已氣息微弱,當晚就死亡了。這樁發生在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永安鄉一偏僻山村的家庭悲劇令人唏噓不已,卻也不禁感嘆,家庭暴力教育真可怕。父母教育子女,時常都會使用一些較為嚴厲的手段,但嚴厲過頭就會演變成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我國婚姻法《解釋》第一條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由此可見,外國法與我國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體范圍有所不同。我國學者認為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即具有親屬關系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成員。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不是以有親屬關系為要件,而是更注重共同生活之實,即不僅僅局限于依據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維系的家庭。這樣,情人、同居朋友、前夫或者前男友均可包括在施暴者的范圍內。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根據婚姻法《解釋》,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如父母子女關系、夫妻關系。這里的親屬關系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系的親屬關系,還包括依法律關系形成的親屬關系,如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兄弟姐妹關系等。在這里還值得一提的是,傳統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為具有配偶關系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為社會所重視;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即客觀上須具備兩個方面,一是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為。二是造成一定傷害后果。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為家庭暴力;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三、家庭暴力的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婚姻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為規定單獨的罪名,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罰,必須通過刑法解決。例如,我國刑法規定了虐待罪、故意殺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這些罪中某一個罪的構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關于該罪的規定予以處罰,受害人可以依法獲得有效救助。
家庭暴力本身不是一個新問題,更不能說現在的家庭暴力就一定比以往任何時候嚴重,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人們意識的開化,家庭暴力比過去暴露的多了,從而引起社會的關注。面對家庭暴力這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全社會都應積極行動起來,采取各種有效途經,不斷探索,致力于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我們都應深刻地認識到,反家庭暴力,任重而道遠。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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