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不離家”現象之法律分析
發表于:2015-03-25閱讀量:(4986)
按理說,男女雙方離婚后,婚姻關系即解除,雙方應是互道一聲珍重,然后開始新的生活。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離婚夫妻,選擇了離婚后并不離家,依舊生活在一起。從法律上講,離婚之后還住在一起算是同居,并不具有婚姻上的合法性。“離婚不離家”現象的背后,會帶來怎樣的法律風險呢?
一、以退為進,好比一顆糾紛“定時炸彈”
(1)排除妨害糾紛。夫妻離婚后基于客觀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雙方矛盾較大,一方就會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礙的一方便會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離婚后主動搬回一處居住的,若共同居住的房屋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若日后雙方關系惡化,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一方便會要求另一方搬出。
(2)因暴力引發的侵犯人身權糾紛。無論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離婚不離家”,雙方在共同居住過程中,可能因為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產生糾紛,進而引發暴力沖突,這種沖突已經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疇。
(3)同居關系糾紛。離婚后主動選擇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共同負擔開支、購置家庭財產、共同撫養子女,形成同居關系,一方或雙方欲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會產生糾紛。
二、“經濟共同體”有民事糾紛風險
夫妻關系解除,但“離婚不離家”共同生活,兩人難免仍是“經濟共同體”,在財產方面屬于“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 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的一般共同所有。在對外發生民事經濟關系時,可能因給外界造成兩人仍是“夫妻”的 誤解,致使在產生民事糾紛時,讓自己陷入莫名訴訟當中。建議“離婚不離家”的男女雙方應意識到自己獨立經濟體身份,在對內對外經濟往來中樹立起證據意識, 以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如一方在外有重大經濟交往,另一方最好對外聲明離婚事實。
三、女方應構建“保護層”避免家暴
一般情況下,女方都處于婚戀關系中的弱勢方,不乏有女性在“離婚不離家”情形下,繼續遭受對方的打擾和傷害。因此,如果在同居期間發生家暴,注意收集證據,比如用手機錄音、拍照、視頻拍攝等,或者報警后要求警方做調查筆錄,如果受傷的,可要求警方開具驗收單,及時進行傷情鑒定等,這些證據對于將來主張權益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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