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什么是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責任
發表于:2015-03-31閱讀量:(3358)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嚴重性、反復發作性、多樣性、隱蔽性等特征。
(一)普遍性
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社會問題,幾乎全世界的每個國家都存在家庭暴力問題。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系密切者的身體虐待。
(二)嚴重性
家庭暴力不僅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極大地危害社會治安、家庭穩定以及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銀行認為,暴力對女性來說與癌癥一樣是育齡婦女死亡和喪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
(三)反復發作性
家庭暴力的發生一般呈現循環性,施暴者在對受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后,往往會對受害人表現出深深的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的誓言,讓受害者相信其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情況是,施暴者往往不會就此停手,動了一次手之后,往后就更輕易的可以再一次動手了。
(四)多樣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樣,根據數據統計,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肉體損傷的大約占21%~34%,遭受性攻擊的占34%~59%,除此之外,還有精神折磨等情形。
(五)隱蔽性
家庭暴力常常發生在當事人的居所,在相對密閉、隔離的空間中。家庭暴力犯罪是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加之中國“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家庭暴力的行為一般很難發現。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
根據《婚姻法》等有關法律中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三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據此,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根據受害人的請求,施暴者應當承擔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民事責任
對于當事人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責任。對于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受害人還可以要求實施家庭暴力一方承擔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
如果是夫妻一方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的,一方還可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多分財產。還可要求施暴一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三)刑事責任
如果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如果公安機關對于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不依法立案調查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要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認為犯罪的,受害人也可以不通過公安機關及檢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實施家庭暴力者承當刑事責任。
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具體屬于哪個罪名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并給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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