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法律法規對約定違約金的限制
發表于:2015-03-31閱讀量:(3402)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只有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但是對于這兩種情形的違約金也不是隨意約定的,法律法規有相關限制。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并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否則超過的金額將得不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違約金條款自然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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