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結婚四月玩失蹤,閃婚訴離獲法院支持
發表于:2015-04-08閱讀量:(2604)
在2011年5月底的一次聚會上,談吐幽默的鄭平讓劉玲一見鐘情,兩人很快墜入愛河。戀愛僅十天后,劉玲便與鄭平登記結婚。誰料四個月后的一天,鄭平和平日一樣,與劉玲道別,出門上班后,竟不知去向,就此杳無音信。劉玲以為丈夫發生意外,萬分緊張,四處尋找,卻遍尋不著。此時,鄭平的家人才道出實情,原來,鄭平從小就有此毛病,常常無故一走數年,不與家人朋友聯系,幾年后又突然歸家,正常生活,但對失蹤期間去了哪里、去做什么,卻諱莫如深。次數一多,家人無法,也就只能由著他去。鄭平的家人勸劉玲不用等了,鄭平離開幾年,什么時候回家,根本是未知之數。日復一日,劉玲終于心灰意冷,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與鄭平離婚。
一、我國《新婚姻法》對起訴離婚有哪些要求?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嗣穹ㄔ簩徖黼x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如下幾種情況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綜上,劉玲與鄭平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結婚,被告鄭平于2011年10月起外出而與劉玲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會支持離婚請求。
三、離婚的后果
(一)人身關系
1、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關系解除。
2、基于夫妻關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3、同時雙方的結婚自由的權利又得以恢復
(二)子女撫養關系
1、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對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對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財產關系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法規依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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