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權轉讓受贈人的權利
發表于:2015-04-15閱讀量:(3268)
有償股權轉讓無疑應屬于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但無償的股權轉讓同樣是股東行使股權處分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股東的股權。
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方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股權發生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贈與,股權未發生轉讓。但是,如果股東(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股權贈與協議》,并經公證機構辦理了公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所以,若股權是股東單方以贈與方式轉讓給受贈人的,受贈人最好是和贈與人簽訂贈與合同,并將此合同拿去公證,這樣贈與人就不得以無償或者未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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