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同居子女撫養權怎么規定?
發表于:2015-04-16閱讀量:(333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父母雙方達成協議
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二、父母雙方未達成協議
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未能達成協議,法律會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角度出發,根據子女的年齡情況,結合父母雙方各自的身體經濟情況,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未來身心發展的決定。
具體規定如下:百度經驗:jingyan.baidu.com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但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在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1、已滿兩周歲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的子女
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已滿十周歲以上的子女
在父母雙方對其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于已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3、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的子女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要求并且也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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