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4-20閱讀量:(3559)
涉外結婚是指我國公民與外國人或者外國人與外國人在我國境外結婚和復婚的法律行為。
根據我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規定,涉外結婚審批手續可以分為以下步驟:申請、審查、登記。
一、申請
當事人除了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外,需要攜帶以下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外國華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構對證件齊全的當事人提出的結婚登記的申請應當受理,受理后,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了解。
審查內容主要為以下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結婚;
2、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如果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三、登記
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有關規定的當事人的神情,應當準予登記,并在1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4、補辦結婚登記的補辦手續。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因此,可知,補辦結婚登記的補辦手續與一般的結婚登記的手續基本相同,只是一般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的是《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而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的是《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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