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發表于:2015-04-20閱讀量:(2785)
劉某(男)與張某(女)結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4年劉某與張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別外出打工,小孩隨劉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間,劉某和張某均沒有支付小孩撫養費,各自打工賺的錢由各自支配、使用。今年張某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沒有任何爭議,但是劉某向法庭提交了三張借據原件并附有借款人李某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自己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3000元,主張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張某以自己不知情以及分居期間各自賺錢各自用、沒有用于夫妻共同開支為由否認存在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怎么認定呢?該案中劉某主張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在離婚案件中,采取兩步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比較科學:第一步,確認對外借貸關系是否真實存在;第二步,確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筆債務只有經得起這兩步檢驗,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一、如何確認借貸關系確實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對于借貸關系的存在,夫妻雙方不表異議,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有較大的爭議,對于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如果人民法院簡單地以一般借貸糾紛的債務認定標準予以認定債務,那是不適當的。但是,如果債務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某一債務系離婚當事人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要求夫妻共同償還,那么,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貸糾紛的債務認定標準認定債務的真實存在,那是合適的。但是這一真實存在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超越了一般借貸關系的范圍,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確認對外借貸關系真實存在的基礎上,再確認該借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在具體實踐中,這一規定在具體操作上存在較大的模糊性。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從兩個方面去分析比較可行。首先,對于借貸關系,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借貸是夫妻共同商議所為,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借貸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為,則需要進一步考慮。其次,看借貸關系的發生,夫妻之間是否共同享有債務利益。如果借貸關系的發生對夫妻有共同的債務利益,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夫妻共同的債務利益,則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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