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4-22閱讀量:(3726)
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無論是否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效力,是一種事實關系。根據生活中的同居關系的不同,法律對同居關系分為了以下三種,其解除方式也各有不同:
1、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
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可自行解除同居關系,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必要的時候,可以簽訂一份解除同居關系的協議,確定一下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情況。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雙方對解除同居關系后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協議的,起訴到法院,法院應當受理。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違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中可能構成重婚罪,這種情形下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系,不限于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范圍,法院應當受理并予以解除。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同居
此種情況與上一種情況相似,同樣違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并分割財產,判決子女撫養的問題。
均有配偶,還跟別人同居別誤入歧途好嗎?
---->《重婚一定會構成重婚罪嗎?》
《如何認定重婚》
解除關系的協議書 ---->《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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