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軍人離婚怎么辦理離婚手續
發表于:2015-04-28閱讀量:(3723)
軍人的特殊身份造成了軍人離婚手續也具有特殊性,這不僅體現在我國法律對軍婚的保護上,還體現在軍人辦理離婚手續的復雜性上。那么,到底軍人離婚怎么辦理離婚手續呢?
我國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軍人離婚也不例外。
一、軍人協議離婚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軍人協議離婚跟一般協議離婚大致相同,只是多了個軍人所在政治機關出具離婚證明的步驟,具體而言就是: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要求離婚的,由軍人一方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政治機關出具離婚證明。
2、夫妻雙方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及離婚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
二、軍人訴訟離婚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保護軍婚的制度,所以軍人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離婚的條件具有特殊性。軍人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是:
1、軍人方同意離婚。此種情況僅限于夫妻一方是軍人且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且軍人一方沒有下列三種重大過錯之一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2、政治機關出具離婚證明;
3、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遞交離婚起訴狀;
4、法院經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立案;
5、法院按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上適用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6、法院宣告判決。
應注意的是,上述因軍人重大過錯而離婚的不需要經過軍人同意中的“同意”是指法院可以不經軍人同意就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如果軍人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且軍人一方無過錯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軍人承擔著保家衛國的重任,我國《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保護性規定既是對軍人的關懷,也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值得推崇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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