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2836)
在日常生活中,贈與行為并不少見,但是很多人對于究竟可以采取哪些形式來訂立贈與合同還非常陌生。今天我們就來談談贈與合同的幾種訂立形式。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
法律并沒有要求贈與合同須為書面形式,是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的。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贈與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或者是贈與人以履行道德義務而贈與財產于他人,這些贈與多是以口頭形式訂立的。
口頭形式優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撤銷贈與,那么對贈與人就更難有約束力了,因此,口頭形式多用于小金額贈與。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贈與人用書面文字來表達贈與內容時所采用的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還有實體法上的效力,因此,貴重物品或數額較大的贈與,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所訂立的一種合同形式。
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
公證形式的贈與合同效力優于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只要贈與合同一經公證,就對贈與人產生法律上的強制贈與性,即合同公證后,如果贈與人反悔,不愿交付財產的,根據合同法188條規定,受贈人可依法要求贈與人交付。
四、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合同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轉移贈與財產而訂立的贈與合同。
某些特殊的贈與財產,比如不動產贈與、一些注冊動產的贈與,其轉移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
贈與合同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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