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合作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法律關系
發表于:2015-07-30閱讀量:(3780)
在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公司的股東之間通常會有口頭或者書面的協議,對成立公司的事務作出約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書面協議要遠勝于口頭的協議,關鍵之處在于日后出現糾紛時的舉證難度問題。
那么書面的合作協議與日后的公司章程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來一起看看。
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司法實踐,通常是這樣認定的:
一、在有合作協議與公司章程并存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效力一般優于合作協議的效力。
二、在合作協議沒有作出約定,而公司章程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則必然以公司章程為準。
三、在合作協議有約定,而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作協議的約定未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合作協議的約定是有效的。
四、在合作協議和公司章程都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則以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五、合作協議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六、公司章程既可以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對外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合作協議的約定是優于公司章程的規定的,尤其在找代理公司注冊公司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用的都是范本,甚至是簡略了很多的“范本”,因此到后來出現糾紛,才知道合作協議的約定是不能對抗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法律的規定的。
因此,草擬達到自己目的、合乎法律規定的合作協議,制作個性化、針對性強的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運作公司的基礎、前提,是防患于未然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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