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出軌導致離婚應當如何賠償?
發(fā)表于:2015-08-04閱讀量:(3282)
如果一方出軌的,法院判決時會向無過錯方傾斜,判決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要求賠償的情形并不包括出軌,但規(guī)定了有配偶者重婚、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的同時要求賠償。如果有配偶者出軌甚至與對方有固定居所同居的或者以夫妻名義生活、登記結婚的,此時無過錯方可以以配偶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為由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或與他人同居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y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jié)。如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jié)惡劣。而與他人同居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jié)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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