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公司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與權限
發表于:2015-12-16閱讀量:(3061)
很多時候,企業名稱也是公司的一種無形的資產,多少人花大價錢買名牌都只是為了那一個名稱和logo。
因此,法律很有必要對公司名稱的登記做出規制,有專門的機關對公司的名稱進行管理。
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核準或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權。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轄區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確定轄區范圍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名稱管轄和核準權限;
確定使用含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 應符合的條件及其核準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名稱爭議的處理。
3、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的企業名稱登記管 理的權限,主管本轄區內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企業名稱;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使用“集團”、“股份”和標明“投資”字樣的、不標明行業或行業特點不明確的,或者開展投資業務的,須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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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含有同級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如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全國”、“國際”等字樣的企業名稱,以及申請使用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應由登記主管機關報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由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使用“中國”、“中華”、“集團”、“股份”和 標明“投資”字樣的。
以及不標明行業或行業特點不明確的,或者開展投資業務的,應由被授權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不論其所冠企業法人名稱是否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均由該分支機構的登記主管機關在受理審核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時直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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