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隱名股東法律風險防范
發表于:2016-06-07閱讀量:(5922)
一、隱名股東的定義
隱名股東又稱實際投資人,指的是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由于隱名股東并不是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名義人,所以權利時常難以得到保護,本文著重介紹了隱名股東潛在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隱名股東,與之相對應的則為顯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其出資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即通常意義上的幕后投資者。
二、隱名股東的合法性
隱名投資的原因:一是隱名投資人鑒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開,借用他人的身份證投資公司;二是隱名投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法規,借用他人的名義開設公司。三是為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四是怕麻煩不辦正規手續,比如外國的投資者。
理論界對隱名股東的身份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見。主流觀點認為,隱名的實際股東和代持股份的顯名股東之間屬于民法規定的自由平等主體,二者所訂立的關于代持股份的民事合同,只要不侵犯外部第三人和其他內部股東的合法權益,并且不違反民法的強行性規定。那么,便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股份代持的約定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有觀點認為。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外部善意第三人不得而知。這給善意第三人的正常市場活動造成了風險,同時也違背了物權所有公示公信的原則。
對此,實踐界的通常做法是認定隱名實際股東持有股份的合法、有效性。同時,不得侵犯善意第三人利益。
確權難,難于上青天:《隱名股東的確權之路》
三、隱名股東潛在法律風險
(一)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二)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隱名股東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應在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過書面形式將所有權利義務固定下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如果您已經是隱名股東卻沒有和顯名股東簽署該協議,那么要盡快補簽一份,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簽訂協議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雙方姓名、戶籍地址、實際居住地址、身份資料、聯系方式;
2、隱名股東擬投資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投資總額、主要經營范圍;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總數;
4、雙方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訴訟或者仲裁管轄。
(二)法人代表人選最好由隱名股東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擔任,因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東擔任,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都可擔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國人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簽名。
(三)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鑒應該采用印章加隱名股東簽名的形式。
(四)隱名股東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要以股東的身份預留簽字,例如在股東決議等文件中。如果發生糾紛,隱名股東的確權抗辯更加充分。
(五)隱名股東應使本公司員工認知到公司真正股東的身份,切忌僅僅以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身份內部管理。
(六)隱名股東所有針對公司的投資必須留有書面記錄,并且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經過其本人的賬戶中轉。該條規定非常關鍵,因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是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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