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債務法人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
發表于:2016-07-30閱讀量:(2976)
企業的財務部門在情理公司債務時,往往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即債務人為企業法人,該法人公司已經瀕臨破產。依據法律規定,該公司的股東應組成清算小組,對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的清算,以此履行股東的法律義務,代表公司對債權人負責。
然而,基于種種情況,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對清算義務怠于履行。致使公司的財務賬冊、重大財產等滅失,對債權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類似情況屢見不鮮。對此,最高法院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意在追究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責任,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商事活動的有序發展。
本文擬以探究相關司法解釋的意涵為核心,探討追究債務法人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律要件和其他問題。
公司已處于無法清算狀態
除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構成公司“無法清算”外,下列情況一般也認為構成“無法清算”:
在司法實踐中,如債權人能夠證明公司已處于“人去樓空”狀態,法院一般推定其已無法清算。工商機關責令股東清算而股東未清算。在“公司無法清算”的舉證責任分配中,在債權人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公司無法清算的,公司股東應對其仍能清算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法院認定公司已無法清算。
《什么是虛假出資》
股東怠于清算
實踐中股東欲逃避債務,往往不成立清算組,沒有任何清算相關行為。法院大都舉輕以明重,認為此時股東同樣構成“怠于清算”。在外商投資、合資等較為復雜的經營模式下,企業的合理清算期限在申請延長后亦不超過1年時間。因此自行清算超過1年,甚至長達數年未清算完畢的,如股東不能證明有合理原因,應視為怠于清算。
通過驗資追責? 驗資證明↓↓
股東怠于清算與公司無法清算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般情況下,法院推定二者直接具有因果關系。原因在于,即便導致破產公司無法清算的直接原因系外力所致,但只要股東及時妥善開展清算工作,無法清算的結果通常可以避免。因此,在“怠于清算”和“無法清算”均滿足的情況下,法院推定二者有因果關系具有合理性。
無法清算與債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股東主張免責的重要抗辯理由為:清算事由發生前,公司已喪失償債能力,未清算與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無關。
此類抗辯符合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理基礎,如股東能夠證明債權人受損與未清算不存在因果關系,應當免責。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該抗辯理由的審查標準較為嚴格。
法律適用中的其他問題
如可確定公司已無法清算,從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結果考慮,不要求債權人在追責股東前必須先申請強制清算。
申請執行人如果主張被執行人的股東承擔不及時清算的賠償責任,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以執代審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確有不妥。
一方面,債權人追責時通常僅能獲得名義股東信息;另一方面,清算是法定義務,名義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應視為接受承擔清算義務的風險。即名義股東應首先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股東之間能夠相互追責,但主張權利的股東需充分證明自身無怠于履行清算的情況,不能清算系公司的其他股東行為所致。
《什么情形下,企業應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