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權激勵中,你不得不知的三條“生死線”
發表于:2017-06-16閱讀量:(7650)
眾所周知,股權激勵是一把雙刃劍,
不做可能等死,做了也可能找死。
那么,如何讓這把劍發揮它的好處,
而避免它的致命之處呢?
這其中,我們認為在股權激勵中有三條生死線,
是企業主無論如何都應當知曉的。
01絕對控股——控股大于等于67%
股權布局是一種戰略層面的智慧和手段,是綜合考慮企業未來各方面后所作出的安排。在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如果企業主想要一直都有話語權、決定權的,那么其所持股比例就必需占到67%,在法律上控股大于等于這個比例的,又被稱做“絕對控股”。
為什么不是66%呢?《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有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當企業主所持股份大于或等于67%的話,便有權單方來決定是否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上述涉及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項。
02相對控股——控股大于等于51%
企業發展到發展期的時候,企業主所持有的股份就越來越少,但企業主最關心最想要的也還是要控股,而此處的控股大于等于51%,是“相對控股”就不是“絕對控股”了。
那么,為什么是控股大于等于51%呢?《公司法》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另,第十六條也規定了“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時,控股大于等于51%的,企業可以決定除了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幾個重大事項以外的其他所有事項,也就相當于掌控了公司諸多事項的表決權,如選舉董事、監事;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等。因此,該比例被稱為“相對控股”也算是實至名歸了。
03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控股大于等于34%
我們認為,企業初創期時,老板的股份最好是占67%以上,發展期則是占51%以上,那么擴張期最好就是占34%以上。與絕對控股線相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能夠通過關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個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另一方也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自然就無法通過。如此之下,持有大于等于34%股權的便控制了生命線,具有“一票否決權”的性質。當然,如果是對其他僅需過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就無法否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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