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關于競業限制協議,你該了解的~
發表于:2018-07-05閱讀量:(5458)
作為老板的你,
是否了解,
“競業限制協議”有多重要?
作為高管的你,
是否在入職的時候,
被要求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呢?
......
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為了維持企業的競爭優勢與具備一定技能的勞動者訂立的,主要用來約定勞動者離職后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協議。
那么問題來了,勞資雙方究竟為什么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呢?
勞資雙方嚴格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條款,能夠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體現。
現今,因競業限制引起的糾紛越來越多。因此,一份完整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可以更好地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益。
試想一下,如果掌握公司經營秘密的員工,離職后去了原公司的競爭對手公司,原公司無形中就承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如果說有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還可以向違反競業的員工索賠,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損失。
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1、競業限制約定要素必須合法。從競業限制約定的主體上進行限制,不能任何員工都定為競業限制的主體,這樣其實沒有實際意義,反而是加大了用人單位的管理成本;其次,從地域上進行限制,不能籠統地用“全球”、“全國”來約定;再次,從期限上進行限制,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2、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應當合理,正常情況下,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標準應當是離職之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若該金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不可或缺。違約金是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的經濟性懲罰,該違約金與損失直接相關。如果一份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出現違約行為時再提出違約金之訴一般不會得到支持。并且,在發生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可以從違約金和賠償兩方面主張權益,如遭受損失遠大于違約金數額,則可以采用追索損失賠償的方式維權。
競業限制約定和履行中的特殊問題
1、在職期間可否約定競業限制?
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一般是作為禁止性條款列入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約束,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2、勞動者拒絕受領經濟補償金如何處理?
勞動者拒絕受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并不意味著競業限制約定條款的無效,也不代表原用人單位默許其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后,如勞動者拒絕受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可要求其作出書面確認,或通過有效送達方式通知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或直接劃轉至個人賬戶,通過送達和劃款的單據固定證據。如若其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可以通過法律渠道主張違約金或賠償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
Tips:《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