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還款責任由誰承擔?
發表于:2018-08-14閱讀量:(4402)
實踐中,常常出現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呢?對此,理論上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出借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出借人承擔償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實際使用人為真實的借款人,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為借款綜合體,應由雙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決更多是支持第一種意見,即以自己名義替他人借款,名義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簽訂借款協議,是雙方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因此,在實踐中一般都會認定為合法有效。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在償還借款后,可向實際借款人追償,雙方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
那么,如果有證據證明名義借款人本人是不知情的而是被他人詐騙取得的借條,名義借款人要承擔責任嗎?
民間借貸合同的借款人和貸款人彼此之間應該達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項的實際交接。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或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當事人,要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證據證明借款已經被其他人詐騙取得,名義借款人實際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貸款人就不能要求名義借款人還款,而是應該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追回借款。當然,名義借款人如果主張自己屬于這種情況,就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明成立的,名義借款人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無法證明的,名義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如果是以自己名義替他人借款,在這種情況下,名義借款人還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嗎?例如,A需要資金,欲向B借款。但B出于對A還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A向還款能力強、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與B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給A使用。在A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B應向A還是C主張權利?
由于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僅在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因此,即使名義借款人并未實際使用借款,其仍應根據合同相對性,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但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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