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遏制天價彩禮,結束痛的領悟!
發表于:2019-03-06閱讀量:(3694)
結婚本該是個皆大歡喜的事情,奈何很多人在面對給付彩禮這個必經環節時難免會有一些痛的領悟。原本彩禮是一種禮節,是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代表著新人之間的心意。但隨著時間的演變,現在的彩禮似乎脫離了原本的寓意,特別是天價彩禮更是一種負擔。
而這種天價彩禮在一些農村地區更是“盛行”。不過,這種不良風氣目前已經引起了中央的關注。前段日子在中央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就明確的指出了“對婚喪陋習、天價彩禮、孝道式微、老無所養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有些人可能會不解,對于天價彩禮存在已久,國家難道是最近才注意到的嗎?其實并非如此,我國早早就在《婚姻法》中規定了彩禮的相關內容。
“彩禮”一詞并非規范法律用語的表述,人民法院審理在審理彩禮糾紛案件時往往是將其定為“婚約財產糾紛”。那么法律有哪些關于“婚約財產糾紛”的規定呢?
彩禮是否能返還?
目前,彩禮可以返還的情況法律規定有3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這里的“生活困難”該如何界定呢?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而對于第2、3種情況而言,其成立的前提是:雙方離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若是雙方結婚超過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索要彩禮構成包辦、
買賣婚姻嗎?
關于包辦、買賣婚姻,《婚姻法》是這么規定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而目前有些人提出的要車要房要現金這種天價彩禮,若是不給就不結婚的現象。其實就某種程度上已經違反了《婚姻法》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了。
彩禮是一種禮節和民俗,但是現在的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成為沉重的負擔,失去了原本的寓意。甚至有些“討要”彩禮的做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此,愿大家保留“彩禮”原本的意義,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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