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法院教你,網絡轉賬怎么保存證據!
發表于:2019-03-04閱讀量:(4339)
楊某花了7萬元,購買廣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05%的股權。誰知在與該公司簽了合同,并將7萬元支付給對方的情況下,對方卻不認賬了!事情發生后楊某經過權衡,最終一紙訴狀將對方公司告到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其實楊某的案情并不復雜,只是在該案中有個難點,即楊某用于買股權的錢,是用微信和支付寶進行轉賬的。對于此種形式的轉賬問題先前在司法實踐中還略有爭議。
最終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據2018年7月新出臺的《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和相關規定,讓原告楊某提交了微信錢包里的交易記錄,確定了轉賬接收對象的微信號;并當場通過微信搜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鋒某的手機號,搜索出的微信號和頭像也完全吻合,而且該號碼也是鋒某留在股權轉讓合同上的號碼。幾番驗證之下,基本認定了楊某所述為真,其要求退回投資款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的訴求,也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上述案件中的楊某的訴求之所以能夠得到支持,首先是楊某證明了其在微信轉賬的對象賬戶就是真實的鋒某本人的賬戶。其次是楊某提供了完整的聊天記錄以及轉賬記錄,證明了自己所述為真實情況,即雙方對于該款項因何原因發生并且該轉賬交易真實發生。針對楊某的舉證,對方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楊某的轉賬記錄以及聊天記錄的截圖是偽造的情形下,楊某最終勝訴。
很多時候我們為了方便,會選擇直接用手機微信或支付寶中轉出款項。但是這時候,當你要求對方歸還款項時卻發現只有微信、支付寶的轉賬記錄,沒有任何其他的書面證據可以證明你轉出這筆款項的原因;也無法保證你通過網絡轉賬的那個“他”真的就是現實生活中收到你款項的那個“他”。因此,為了讓我們通過微信、支付寶轉出的款項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在日常的轉賬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NO 1、確定是借款人本人在操作
所謂的確定借款人本人在操作微信或者支付寶帳號,主要就是通過要引導對方回復“確認”。比如***(千萬記得要直呼其全名,全名一定要是真實的身份證上的名字),你確定要我轉出****元用于****(即轉出款項的原因)嗎?若是覺得這樣表達太過生硬,也可在轉賬結束后,截圖讓對方確認。
可能有些人會認為,《非銀行網絡支付管理辦法》已經出臺了,已經要求第三方機構進行實名制,以上的操作可能會多此一舉,但其實并不是這樣。如果你不能證明實際借款人,那么出現了轉賬收款人和微信借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如果也沒有相應的聊天記錄,那么如何證明實際借款人到底是誰呢?現實生活中,一個人擁有多個微信或者支付寶賬號也是經常存在的,而且有一些其控制的賬號是通過別人的身份信息注冊的。所以,大家要留存完整充足的證據,確保萬無一失。
NO 2、留存聊天內容,保證其真實性
此條最想要提醒的就是那些有刪除聊天記錄習慣的胖友們!如果你有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的習慣,一定不要那么“辛勤”地刪除聊天記錄啊!我們都知道微信有刪減聊天記錄的功能,但是,你若是刪除聊天記錄,破壞了證據的完整性,導致不能證明真實情況,就很難當做確實的證據使用了。因此,聊天的內容一定是要夠反映想要證明的事實,而且要杜絕含糊不清的表述。
其次,如果只有轉賬記錄,但并沒有在轉賬記錄上面相應的轉賬備注或者是相應的聊天記錄予以輔助,那么我們在起訴的時候,就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轉賬的原因。所以,書面聊天記錄配合轉賬記錄,最好轉賬時做好相應的轉賬備注,確保轉賬原因及記錄真實呈現。
所以,楊某勝訴的關鍵做法,你GET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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