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公司法》司法解釋五!股東可以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發表于:2019-05-10閱讀量:(3681)
《公司法》司法解釋五(以下簡稱解釋五)的頒布,可以說用“重大利好”來形容都是不為過的!新解釋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規定,而這些規定對于股東而言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權利。下文,我們一起來看看有哪些利好?
重大利好之一
解釋五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條規定是對《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變通。原本《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旦錯過了撤銷權60天,相關決議會被認為合法有效。但是解釋5明確指出股東會通過了相關決議不能直接得出關聯交易合法的結論,并且納入了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范圍,這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的小股東的權利。
重大利好之二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2、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3、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4、公司減資;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原本《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情形只有以下3種: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但是解釋五將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范圍擴大到了,更加尊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間的意思自治。
附: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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