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東擔心被踢出局,公司章程規定股權禁止轉讓條款,合法嗎?
發表于:2019-07-15閱讀量:(2656)
老高退休后有些閑置資金,打算自己出錢跟技術出眾的小王、職業經理人出身的小張共同出資成立一家公司。
老高持股60%,小王和小張各持股20%。老高任董事長,不參與實際經營,由小王擔任副總,分管技術;小張任CEO,負責公司整體運營,主管業務。
為了維護這個穩定的組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經營期間,任何股東不得轉讓股權。
近期,由于資金周轉問題,小張就提出進行股權融資的要求。
我們都知道股權融資就是拿股權去換取資金,通常有兩種操作手法,一種是股權轉讓,一種是增資擴股。
簡單來說,股權轉讓就是老股東把部分原始股權溢價方式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支付股權轉讓的對價給老股東(也可約定投資人直接支付價款給公司),同時約定將此資金作為出資投入公司;
增資擴股就是通過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數額,稀釋原始股東的持股比例,稀釋出的股權比例即由投資人持有。
小張要轉讓股權的想法一經提出就遭到老高的拒絕。老高也是怕外人進來了,對自己不利,擔心有投資人進入,會導致原股東的股權會越來越少,甚至被踢出自己的公司。
老高的擔心,不禁讓我們陷入思考,一起開公司,能不能約定好誰都不能退出呢?
根據《公司法》第71條第1-3款規定,股東既可以向現有股東轉讓股權,也可以向非公司內部的股東轉讓股權。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需要書面征求其他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該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如果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那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話就視其同意對外轉讓。
該條款對股權轉讓的問題,做出了比較科學的解決方案。但在本條第4款中又規定,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也就造成了上述案例中出現的疑問。
實踐中,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禁止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條款,那這個條款一般情況下會被認為是無效的。禁止轉讓股權實際上剝奪了股東退出公司的渠道,這也不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
但是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方法限制一方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具體我們給出如下操作建議:
1、公司章程中不能直接禁止股東轉讓股權;
2、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一定合理的期限內不能對外轉讓;
3、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要對外轉讓股權時的具體程序要求,比如須提前多久通知其余方、須通過股東會決議、須其他股東先依程序放棄優先購買權等。
綜上,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對外轉讓股權,但是不能絕對禁止。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