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9-07-15閱讀量:(1919)
李某出資50萬元與他人創辦了一家公司,由于身份不便,就委托他的朋友孫某作為名義上的股東,實際上錢是李某出的。
后來公司發展良好,但是卻一直不分紅。
李某到公司想看一下公司的經營情況,公司回絕了他的請求,理由是李某并非股東,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狀況。
李某這樣的情況就是十分典型的隱名股東可能會遇到的處境。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顯現其名字的實際投資人。
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名義股東)是指記載于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丨 那么,隱名股東是否被法律所承認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可以看出,隱名股東并未被公司法否認,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生活中,有很多向李某這樣的人,出于一些原因自己不方便以股東身份去進行投資,就選擇做一個在背后默默出錢的“無名英雄”。
所謂英雄難當,像李某這樣作為一個隱名股東還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
丨 隱名股東可能承擔哪些風險呢?
風險一:顯名股東拒不轉交公司分紅
雖然一般在代持股協議中會約定有關轉交股權分紅的內容,但是如果分紅的數額較大,對名義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就有可能使名義上的股東不惜“背信棄義”,違反協議約定,將分紅的錢揣到自己的口袋里。
風險二: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
一般來說隱名股東才是真正出資的股東,顯名股東對股權所做的一切處分都要向隱名股東匯報并在做出重大處分決定前征得隱名股東的同意。
但是對外人來說,別人并不知道股權到底是誰的,只能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記載來判斷誰是股東。
而因為外人不知道股權的真正所有人是誰,所以,如果顯名股東擅自將股權賣了的話,這種行為是有效的。
真正出資的股東也只能讓名義上的股東賠錢,不能要求別人將股權還回來,畢竟那是人家花了錢買的。
風險三: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股東有股份轉讓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如果顯名股東下濫用這些權利,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造成阻礙,這也會給隱名股東帶來一定的利益損失。
丨 隱名股東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雖然隱名股東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有時候做一個隱名股東卻是難以避免的。我們給出以下幾點小建議,幫助隱名股東們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建議一
隱名出資人向公司主張股權的,必須首先證明其有出資行為,所以在代持股協議簽訂后,隱名股東要保留向顯名股東支付出資的轉賬記錄,以及顯名股東向公司注資的記錄,在發生糾紛時能證實自己的出資行為。
建議二
隱名出資人最好要求公司和其他股東確認其真正的股東身份,并留存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各種證據,比如參加股東會、指派董事、獲取分紅等事實,這樣才能切實保證股東資格和股權收益。
建議三
隱名股東可以在簽訂代持股協議時,要求顯名股東簽署授權隱名股東出席股東會的授權書,這樣可以避免顯名股東濫用表決權,損害隱名股東的利益。
易法通友情提示您: 股東不顯名,要保留出資記錄以及轉賬記錄,并與顯明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避免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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