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東除名丨面對抽逃出資的大股東,占股1%的小股東也能將其踢出公司?
發表于:2019-08-19閱讀量:(3516)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該法條,如果個別大股東存在其他不恰當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及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做出有效決議,將“不合作”的股東從公司內部踢出。
接下來,讓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例來簡單的了解一下。
01 案件經過
甲公司是一家于2009年3月11日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東分別為小張、小李和B公司。公司股權分布如下:
2013年12月27日,甲公司稱B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資900萬元,發函要求B公司在收函后3日內返還全部抽逃出資,否則,甲公司將依法召開股東會會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2014年3月25日,甲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對B公司除名的事項進行表決。
現場表決情況:同意2票,占總股數1%,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100%;反對1票,占總股數99%,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的0%。
會議表決結果:提案通過。各股東隨后也都在會議記錄尾部簽了字,但B公司卻拒絕了。
最后,由于B公司對上述決議不認可,小張作為股東不得不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甲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有效。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的表決權不應該被限制,所以認為該決議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當某一股東與股東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時,該股東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權行使表決權。
所以二審法院對原審判決予以改判,確認甲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有效。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問題股東”的表決權是否應當被限制,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如果認為該股東的表決權應當被限制,則占股1%的股東就完全可以做出有效的決議,將占股99%的股東除名,這與我們常見的大股東欺壓小股東的案例截然相反,小股東以合法的形式給了大股東致命一擊;
反之,如果認為該股東的表決權不應當被限制,那么只要是股權占比在50%以上的股東就足以阻止被除名的議案獲得股東會通過,此時股東除名制度根本不可能實現。
在此,筆者同意本案二審法院的觀點,股東會決議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不享有有效表決權或應當回避。
02 兩點建議
針對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情況,我們給出以下建議:
一、可以將股東除名制度列入公司章程,并約定比法律規定更為詳細具體或者更加嚴苛的股東除名事由。例如規定股東未繳納所認繳資本的50%以上時股東會可將該股東除名。
因為法律僅規定只有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才可以將其除名,如果股東認繳1000萬元實際上只出資1元錢的,僅依據法律規定是無法將其除名的,此時就需要通過公司章程加以約束。
章程中還應同時約定,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出資不足、抽逃部分出資、虛假出資、出資瑕疵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等會受到限制,均按實際出資比例行使權利。
二、可以在章程中明確約定 “公司股東會就股東除名進行表決時,擬被除名的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公司股東會就股東除名進行表決時,擬被除名的股東按照實際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樣可以避免股東間就股東會的決議效力產生爭議。
易法通友情提醒: 各位小伙伴如果還有關于股東糾紛方面的疑惑,歡迎免費咨詢【易法通】專業律師! ? 易法通在線咨詢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