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誰說夫妻就應該共同還債?婚姻法:這4種債務可以不用還!
發表于:2019-08-29閱讀量:(2419)
都說婚姻是神圣的,但最近娛樂圈內,一些被大家看好的明星夫妻的離婚糾紛,又讓各大網友直呼“再也不相信愛情了”。
“夫妻”這兩個字在大多數人眼里就是“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代名詞,夫妻是一體的,結婚后雙方的收入等都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就理所當然的認為:
結婚后,只要夫妻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外借的錢就都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償還呢?
而有一些債務,很明顯的就是不合理的,難道僅僅因為夫妻的關系就要背負莫名其妙的債務嗎?
01 案例情況
張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對多年的夫妻。
不久前張先生跟王女士說受公司指派需要到外地出差一段時間。
在張先生出差期間的某一天,有人拿著借條到王女士家里討債,說張先生半年前借了 20萬,說好了這幾天還錢,現在不僅拿不到錢還找不到人,債權人就跑到家里來要錢了。
債權人認為,王女士作為張先生的妻子,這筆錢應該由王女士來歸還,還在王女士家里大鬧了一場。
王女士對此表示一頭霧水,因為她完全不知道這筆債務的存在,也沒有辦法還這么多錢。可債權人認為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向法院起訴了張先生和王女士要求還錢。
后來,王女士才發現,原來這筆錢是張先生借來用于 賭博 的。
02 為什么在生活中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容易被當做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以“是否將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
但是,在上述這筆債務中,張先生是因參與賭博而撒謊以夫妻名義向別人借的錢,法院最終判決為張先生個人的債務,王女士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雙方雖然有很多利益是牽扯到一起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可以完全的看成是一個整體,夫妻雙方仍然是獨立的個體,具有獨立的行為能力,各自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03 以下這4種情形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可以不用還:
? 1.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2.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3.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說,大家不要再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所借的債務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也不要理所當然的認為,夫妻中一人欠的債,債權人就有權利找另一人討債。
更重要的是,就算討債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采用極端的手段討債,比如說上門大鬧、威脅恐嚇等,這樣做還很有可能會因為非法侵入住宅而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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