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800多萬出資款一下“清零”!源起一紙協議,此風險還有多少家?
發表于:2020-01-03閱讀量:(2057)
? 啟動債權融資,常規的協議無從下手?
? 后續發生糾紛爭議,守約方又對損失大小無法確實舉證?
? 債轉股協議簽了還可能無效,那到底要不要簽了?
.....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公司因為資金周轉問題向債權人借了一大筆錢,后來又因為種種原因,錢就還不上了。于是,公司就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簽訂一份債轉股協議,而后債權人也就自然而然的成為了公司的股東。那什么是債轉股呢?顧名思義就是指將債權轉化為股權,將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持股關系,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以股抵債”或者“代物清償”。 當然,可以進行債轉股的債權人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個人或企業、甚至包括公司內部的股東或職工。如果債轉股執行完畢,則債權人的債權消滅,取而代之的是持有了債務人公司的股權。此時,債權人就無權再要求債務人公司歸還欠款本金及利息。那么問題來了,這種債權轉為股權的做法是合法的嗎?
01債權轉為股權是否合法?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 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 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從這條規定我們就可以看出,債權是可以轉為股權的。
但要注意了!
如果像下面案例一樣的操作,債轉股協議將不被法律支持。
02債轉股,僅憑一紙協議還不夠!
12年7月31日廈門xx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1個億,在設立時實收資本為2000萬。黃杰和張超二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分別持股5%,也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出資繳納了第一期的出資款,合計100萬元。而對于剩下的400萬出資款,最后的出資期限為2014年的7月。但后來又因為二人資金上的問題,經過協商,公司在14年6月30日修改了公司章程,將他們的出資期限修改為2016年3月13日。到了16年1月,公司在投資的項目上出現了問題,欠了大量農民工工資,當時黃、張二人分別墊付了206萬與612.6萬,事情才勉強解決了。誰知道,這邊才剛處理完,另一頭就又出大事了!公司的債權人將公司、黃杰、張超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歸還借款1.5億元及利息!并且讓黃杰、張超二人在未出資的400萬元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隨后,法院也支持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17年2月17日,債權人申請了對公司、張超和黃杰的強制執行,案號287號。可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公司的另一債權人在同年10月17日又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裁定終結了287號執行案件。但這時,股東張超、黃杰并未就之前墊付的資金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于是在2018年2月,公司將黃杰和張超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履行出資義務,繳納400萬元及利息,對繳納出資義務互負連帶責任。庭審過程中,黃杰和張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債轉股協議,協議上載明了:2016年年末,張超墊付工程款206萬元,黃杰墊付工程款612.6萬元,共計818.6萬元。
并且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將上述款項轉換為股東出資款,其中黃杰超出的200萬元是代張超墊付。至此,雙方均出資完成。該協議也由張超、黃杰二人簽字,公司加蓋公章。二人稱在這份協議中已明確其已與公司約定債轉股,所以就應視為其已履行完畢全部出資義務。但,法院卻判這份債轉股協議無效!到底是為什么呢? 法院對此給出的解釋是: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但依據查明的事實,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1億元,至今未變更;張超和黃杰在本案中既未出資,也沒有按照轉股的程序進行增資。二人在對公司形成債權之前就已經負有出資義務,如果想要將相關墊付款轉化為出資需經法定程序且應增加注冊資本,否則就是以債權抵消應負出資義務。
在公司破產情況下效果等同于股東債權優先受償,該行為將影響其他債權人利益,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破產財產分配原則。 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就可以知道,如果對公司享有債權,應當通過公司增資的方式來實現債轉股。如果僅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公司未進行增資,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也未進行變更的,視為未進行有效債轉股。
03實務要點
債轉股不是僅僅靠一份債轉股協議就能保障的,還需要做到以下幾步:
1、債務人公司召開股東會對債轉股事宜進行表決 表決內容不僅包括是否要進行債轉股,還包括債權作價的金額。由于債轉股事項涉及到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故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對債權債務情況進行審計,核實債權真實存在 如果債權人同時也對債務人公司負債的,應當先抵消債務后將剩余債權作價轉為股權;
3、簽訂債轉股協議
對債權債務情況、作價金額與作價方式等進行約定;
4、辦理增資擴股的手續
包括簽署增資擴股協議,修訂公司章程,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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