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硬核整理!疫情影響下的商務合同履行問題
發表于:2020-02-17閱讀量:(2562)
在講解之前,大家需先了解本次的疫情已屬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將產生法定解除權,意思就是當事人可直接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解除合同,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就解除。
那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呢?當然不是,還是需要針對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
是否還有其他的救濟途徑呢?當然有,可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但注意了,情勢變更只能是通過法院來確定合同是否解除,當事人自己沒有解除權。
也就是說,援引“不可抗力”,訴訟程序不一定必然發生;但援引“情勢變更”,訴訟程序必然發生。具體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詳見易法通法律服務公眾號文章“疫情之下,商業租賃租金是否能減免”。在此基礎上,易法通將詳細講解“疫情之下常見的商務合同履行問題”。
專題一:買賣合同
1、供應商企業可能因為疫情無法供貨了,我后續該怎么操作?(供應商無法按時供貨)
答:第一步:采用書面《詢問函》的形式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供應商了解合同履行情況,如采用書面形式,應通過EMS寄送詢問函并在快遞面單上的備注上寫明“了解XX產品生產進度情況詢問函”,如采用電子郵件方式,應明確收件的郵箱是否為實際對接人本人郵箱。
第二步:如果發現供應商的生產確實受到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合同,可將此次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向供應商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
第三步:解除通知書發送后,應當與供應商協商已完工產品如何交付、已支付貨款如何退還等問題。當然,如果可以順延合同履行期限的,建議按順延期限處理。
2、企業無法向下家供貨,所以不想繼續向供應商采購原材料,現在能否直接通知供應商,不再采購原材料也不承擔違約責任?(買方不想要貨)
答: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企業能不能因此解除、不再履行,還要具體評估合同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確實到了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程度。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非常重要的點。
如果當地政府要求延期開工,而且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超期該產品便沒有價值,那么,可以通知供應商解除合同;如果產品超期仍然可以使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不可以解除合同。
特別注意,如果企業在疫情爆發前就存在違約,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政府的延期開工通知,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要貿然解除合同。
3、因為疫情,賣方沒有辦法按照約定時間交付貨物,作為買方可以主張遲延付款嗎?
答:首先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是先付款后交貨還是先交貨再付款。如果先付款再交貨的情況下,雖然對方可能會因為疫情略微遲延交貨,但一般情況下不影響買方的先付款義務,仍應按時付款。
如果是先交貨再付款的,那么一般會約定在交貨后多長時間內付款,此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實行,待對方交貨后再付款。如果是約定了具體的時間,只要交貨時間在付款時間之前,也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交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付款(具體請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其交貨后再付款。
4、如果因為賣方遲延交貨導致我對其他方的違約,我可以有什么救濟方法減少損失嗎?
答:若因賣方遲延交貨導致企業對第三方違約,要看具體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協商延長履行期限、找其他替代品等辦法。如果因疫情原因替代品也無法獲得,或是標的物屬于特定物,則可以根據情況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與第三方協商延期等。
5、生產防疫產品的工廠由于響應政府要求,優先生產防疫產品供應醫院,導致向其他普通采購方的供貨訂單無法如期交貨,工廠及采購方能否解除合同?已經收取的訂金是否要返還給采購方?
答:工廠可與采購方協商延期交貨時間,如雙方達成一致,則變更交貨時間;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可協商解除合同。如采購方的合同目的因延期交貨而無法實現,則采購方有權解除合同。
如工廠尚未采購該批訂單的原材料,未產生費用,則訂金應當全部退還。如工廠已為采購方訂單花費費用,則該部分費用應由雙方分擔,可從訂金中扣減,將剩余的部分返還給采購方。
6、外貿公司與國外客戶約定春節后交貨,疫情來臨,工廠無法如期開工,外貿公司無法按期發運貨物給國外客戶,外貿公司可以向國外客戶要求順延交貨期限,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嗎?
答:可以。由于疫情影響,導致外貿公司無法履行合同,且延期交貨完全系由疫情導致,所以外貿公司可免除違約金的支付義務。如果外貿公司前期自身存在違約,則無法完全免除違約金的支付義務。
在具體主張時,外貿公司可以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的線上認證平臺,開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或與當地貿促會聯系辦理證書,必須根據要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否則無法開具相關證明。
專題二:房屋租賃、買賣問題
1、我經營一家餐廳,現在因為疫情餐廳關閉了,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再開業,但是店鋪租金還需要支付,這種情況下我可以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么?
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部分地區因政策管制導致無法開業,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條款免除或減輕承租方的租金,但并非一定可以獲得支持。特別注意,如果要援引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張,一定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除合同。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區,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共同分擔損失。
可參考2003年非典期間的相關案例(詳見易法通法律服務公眾號文章“疫情之下,商業租賃租金是否能減免”),大部分因非典疫情產生的合同糾紛,均可適用情勢變更的原則,可酌情減免餐廳關閉期間的租金。
各地的房地產行業協會已發文倡導減少租金,注意該倡議并沒有強制性,一切還是取決于雙方的溝通、協商。
2、湖北的企業,現在因為疫情封城不知道什么時候可以開工,封城期間的租金我可以不支付嗎?
答:湖北地區屬于本次疫情的重災區,對于相關合同的履行可能后續會存在專門的法律或政策性解釋,需要重點關注。對于湖北,依然是可以采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去抗辯。
3、我是湖北人,因被封城無法返回,我在外地租的房屋一直空著,能不能要求房東減少租金?
答:因為疫情不能及時返工,雖然導致房屋閑置,但對于房東來說,沒有減免租金的義務,各地行業協會也倡議房東減租,所以建議與房東溝通,協商。
2003年非典期間,減免租金案例主要針對是商業房屋租賃,不可抗力對居民個人房屋租賃影響較小,要獲得減免房租的可能性也比較較小。
4、看現在的疫情趨勢,我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可能要延期交房了,開發商有權這么做嗎?
答:首先查看和開發商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合同均有較為完善的不可抗力條款或免責條款。
如果疫情屬于合同內約定的不可抗力或免責情形,開發商則有權按照合同延期交付,這種情況下免責。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可以根據所在地區的疫情情況,若疫情已經導致無法開工或嚴重影響施工,如用工荒和用工成本急劇增加、材料價格上漲、運輸受限及成本上漲等,開發商有權依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主張變更合同,延期交付;相反,開發商不可以直接延期交房,否則存在違約。2003年非典期間,也有許多開發商訴請延期交付的勝訴案例。
專題三:旅游相關問題
1、旅行社已經收取團費還未出行,因遵守國家旅游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而停團,旅行社是否需要向客人全額退團費?
答:不一定。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二)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因此,如果旅行社尚未因為出團花費費用,則應當向客人退還全部團費。如果旅行社為出團已經向第三方支付了一些費用,比如預定賓館、酒店、車輛等等,而且該費用無法由旅行社與第三方之間通過協商、延期履行合同等方式解決,則第三方扣減的部分費用,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應由旅行社和客人共同分擔。旅行社無需向客人全額退還團費,有權從團費中扣除應由客人分擔損失的部分,將余額退還客人。
2、我在疫情之前訂了外地的酒店,現在機票和火車票可以免費退,那酒店可以免費退嗎?
答:首先需要查閱與預定平臺或者酒店簽訂的合同相關內容,若合同中對于退款存在明確約定,適用合同約定。但是由于疫情屬于突發情況,要看對行程的影響程度進行判斷,如果重災區“湖北省”,可以構成 “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費;如果非重災區,并不是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目前攜程等平臺已經推出退改保障政策,推出“安心取消保障”倡議,建議先核對預訂酒店的平臺是否有相關政策,如果沒有,可以在預定的酒店的官網或者預訂信息中查看是否有退改簽政策,若不支持免費退,可先與酒店進行協商處理。
3、如果旅游團滯留在武漢,食宿誰出?
答:《旅游法》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如果是滯留在武漢的旅游團,所產生的食宿費用由游客承擔,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專題四:服務合同
1、原定2月14日廈門某酒店婚禮,因為疫情,許多親朋好友都表示可能無法前來,所以我希望婚禮延后,但酒店表示那時已經返工,改可以,但是我們存在違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費?
答:可先協商; 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通過司法渠道或者消費者協會解決,很難全額退款。廈門市的返工時間為2月10日,2月14日的婚禮酒店可以順利開展,疫情已并不妨礙婚禮進行,并不影響合同訂立的根本目的。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將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運輸公司,原定協助某工廠運貨,但現在疫情封路原因導致我無法按期交貨,此情形是否構成違約?如果在延遲交付期間貨物發生了損毀,風險應該怎么承擔?
答:①對運送的地區進行區分討論。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任何一方處于湖北或者武漢區域,很有可能由于封路導致物流中斷,無法完成運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考慮主張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注意及時通知托運人相關情況。若送貨區域不在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交通封鎖并未導致物流的全線崩潰,承運人依然應當盡可能將貨物送到收貨人手中。
②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承擔。如果沒有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由承運人承擔。但是由于疫情,導致了運送期間不合理的延長,承運人可以與托運人本著公平和風險共擔原則,協商如何處置。如果貨物在延遲運送過程中,非因托運人、收貨人過錯以及貨物本身性質導致的貨物損毀滅失,很大可能依然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
3、我作為運輸企業,因遇到疫情導致高速關閉,走其他道路繞路,花費時間長且增加了高額的油費,導致運輸成本超過了運費,能否要求貨物托運方追加運費?
答:可以。由于疫情的原因,簽訂合同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運輸成本超出運費,對于運輸企業而言,不僅沒有利益甚至虧損。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對運輸企業顯失公平,其有權要求變更合同價款。
4、因為疫情原因,培訓學校不能及時安排線下教學課程,培訓學校是否可以主張變更為線上教學?學員是否可以拒絕,并要求之后補上線下教學課程?
答:首先還是要看合同是否有約定,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即可。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先進行協商,對于同意線上授課的,可以通過線上授課的方式完成培訓。若部分學員不接受,要求后續補面授課程,培訓學校也應當本著盡可能切實履行合同的原則,為學員安排補課。
如果部分培訓課程具有時效性,比如考研面試培訓、公務員面試培訓等,如相關面試時間未相應推遲,使得學員無法在面試時間前完成培訓學習,學員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可能會由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如果培訓機構認為這類課程線上授課也完全不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學員不一定能解除合同,不論如何,都建議良好溝通,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
專題五:建設工程相關問題
1、商品房開發項目施工工期很趕,按原計劃春節假期后立即復工才能趕上如期竣工,現在政府要求遲延開工,工期必然逾期,將面臨甲方罰款,施工單位該怎么辦?
答:施工單位應當收集政府要求停工以及允許復工的文件,并及時書面告知發包方。證明在施工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因遵從政府要求而導致的工期延誤,該延誤期間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屬于施工單位違約,工期應當相應順延。
如果施工單位在不可抗力行為發生前本身也有遲延履行等行為,該行為又成為了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期延誤的原因之一的,即使延長工期也不能完全免責。
2、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導致工期延誤期間財產損失由誰承擔?
答:建設工程領域,對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擔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均有明確約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通用條款一旦選擇即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例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根據示范文本第17.3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照下列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的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期間的損失應按照前述原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合理分擔,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停工損失主張部分賠償。但如果在疫情發生前合同一方有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是因為遲延履行的違約行為導致遭受疫情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3、疫情越來越嚴重,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會大幅度上升,如果原合同約定包干總價或定額計價,施工單位能否主張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整?
答:能否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關鍵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或專用條款中是否對費用調增有約定,以及疫情出現是否符合費用調增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費用調增的條款,且將不可抗力作為了調增費用的情形,則可依據合同進行調增。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可以考慮按照以下兩種思路處理:
① 按照“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合同價款或計價原則,通過合同變更的方式調增費用;
② 基于合同約定條款,將增加的人工費、材料費等費用算作損失,向建設單位主張索賠。
專題六:疫情影響下的企業其他生產經營問題
1、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資金鏈緊張,銀行短期貸款馬上到期,應當如何處置?
答: 根據銀保監辦發〔2020〕10號通知:《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議企業積極與金融機構溝通實際情況,提供有效資產證明、待履行合同等證明材料,爭取獲得金融機構綠色通道服務,協商短期貸款還款期限或者續貸,減輕還款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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