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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保密人員等),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作一定的限制性約定,以此作為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作協議不僅保障了創業者在合作經營中權利義務,更是為今后雙方達到“共贏”奠定了基礎。那么一份權利義務明確,內容條款完善的合作協議如何設計呢?違約責任又該如何規定?一旦發生矛盾,合作雙方又該如何解決?
買賣合同形式多種多樣,如果買賣雙方稍不留神,極有可能踏入買賣合同的“奶酪”陷阱,交易風險體現在哪,又該如何防范,這份合同還該不該簽?
競業限制作為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一種手段,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哪些員工屬于競業限制的范圍?是否有地域限制?競業限制期限多長?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約定?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企業怎么挽回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于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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