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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代持股協議時,對于各項條款如果未加仔細考量,雙方權利義務未予明確,所涉及的法律風險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適的違約條款……代持股協議處處是“坑”,實際股東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根據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賣人和買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合作協議不僅保障了創業者在合作經營中權利義務,更是為今后雙方達到“共贏”奠定了基礎。那么一份權利義務明確,內容條款完善的合作協議如何設計呢?違約責任又該如何規定?一旦發生矛盾,合作雙方又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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