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發表于:2013-02-04閱讀量:(3796)
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權作為股東享有公司財產股份、參與公司管理、接受公司盈余分配等綜合性權利,因其不同于一般物化的財產,在股權轉讓中會出現一些特別的問題。筆者試就這些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一、判定股東間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審查的問題
1、轉讓后的股東人數是否為五十人以下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在50人以下,這不僅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要求,同樣也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續存要求。如果經過股權轉讓,造成股東總人數超過五十人,違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標準,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
2、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在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有權規定合同應當在辦理批準登記才能生效?!豆痉ā返谄呤臈l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梢姡痉m然規定股權變更須進行登記,但登記是公司的義務,并不是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或受讓方的義務,登記與否并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二、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應該查明股權轉讓是否符合股東優先購買原則,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如果不能符合股東優先購買原則,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就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要實現股東優先購買權,在轉讓之前,其余股東就應當知道轉股事項,由此,衍生出出股東的通知義務。一旦出讓股東未盡通告義務,沒有將轉讓具體情況特別是轉讓范圍,價格如實告知其他股東,即使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與受讓方對達成股權轉讓協議沒有爭議,并按照股權轉讓協議支付了對價,但是一旦有股東要求以同樣價格收購出讓股權,股權轉讓協議就歸于無效;如果各位股東對轉讓不知情,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仍舊處于待定狀態。所以,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事前通知至關重要,在公司股東同意轉讓或者依法應視為同意轉讓、而且沒有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股東才可以轉讓股權,出讓股東與受讓人的股權轉讓協議才可能有效。這是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遵守的特別程序。《公司法》規定各位股東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如果由于各位股東的過錯沒有決定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之后,出讓方與受讓方股權轉讓協議應為有效。
易法通解讀: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應當遵守《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對股權轉讓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易法通為您提供專業的股權轉讓合同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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