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權轉讓協議風險防范
發表于:2013-02-07閱讀量:(4718)
股東要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要成功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都必須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
1、股權轉讓協議簽訂風險的防范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協議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于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等等。
2、股權轉讓協議效力風險的防范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協議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協議要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并無股權轉讓協議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并履行后才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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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http://www.66law.cn/topic2010/gqzrzw/48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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