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可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3-02-22閱讀量:(4942)
案情:2009年3月趙某與某單位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隨后該單位對趙某進行了為期6個月的培訓,培訓后又與趙某簽訂了為期3年的服務期合同。2011年1月1日,趙某以書面形式向該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單位不僅拒絕,還要求趙某歸還培訓費并賠償相應的損失。請問:
1、趙某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趙某是否需要向原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答: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中,趙某在服務期尚未期滿的情況下,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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